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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植物科学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日期:2025-04-21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植物科学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根据《吉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校发〔2023〕254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刻有: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植物科学学院委员会)”和“学院印章(刻有:吉林大学植物科学学院)”等两枚印章。

第三条 学院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移交等工作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具体事项审批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是学院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党委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应明确印章管理员,负责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印章管理员应为在编在岗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印章管理规范严格管理和使用印章。

第六条  印章管理部门应在指定办公场所专柜上锁保管印章,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保管场所外用印的,必须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派至少两人监印。

第七条  印章管理部门须建立用印登记簿,对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材料份数、批准人、经办人、监督人如实登记。公文、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等重要材料应留存复印件,相关申请表单、登记簿、电子记录等材料应立卷留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条  印章管理员长时间外出时,应报告学院主要负责人,指定临时代管人进行印章管理,代管时间结束,代管人应将印章和登记簿等一并交回。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九条  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或实施可能侵害学院权益的行为。

学院印章使用范围包括:

(一)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公函、报告和通报等;

(二)以学院名义颁发的证书或证件材料等;

(三)经学校授权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四)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学院印章的使用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必须坚持“先审批后用印、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报送的材料及以学院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和属于“三重一大”范围内的重要材料,须经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必要时相关合同、协议以及材料须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方可用印。

(二)一般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

(三)学院常规例行事项,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确需用印的事项,经学院领导授权,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研判和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员在有关负责人的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并如实登记。印章管理员应亲自用印,负责核对用印材料及审批情况的一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三)非本院师生员工或与学院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四)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奖状或纸张上用印的;

(五)用印材料日期未填写的;

(六)其他经研判不符合用印情形的。

第十二条  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居中下压单位名称和日期,确保印章印迹清晰、标准、美观,不得盖在空白处。使用印章的文件、印章名称应与下压单位名称一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经办人、负责人给予处理:

(一)伪造学院印章的;

(二)不按照学院印章的使用程序、范围和批准权限使用印章的;

(三)弄虚作假骗用、盗用印章的;

(四)印章遗失未立即上报学院领导的;

(五)其他违反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的行为。

印章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院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印章管理员给予处理;给学院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植物科学学院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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