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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科学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8-05-22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植物科学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按照“学院统一计划部署,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参与,消防安全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自查、消防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全面实行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个人、到房间”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学院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院行政副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学院党委副书记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学院各系、室、中心和基地(院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由各单位负责人推荐产生,协助主任负责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分管消防安全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全体院领导及相关单位消防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消防安全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院管辖区域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分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组成。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学院负责人直接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院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

(五)建立教职员工、学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在各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各房间安全责任人,认真完成学校、学院消防安全预防、处置、检查、整改、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预防和处置

第七条 学院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和展览,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 学院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九条 学院各类用电施工必须报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备案,由持证单位或持证电工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用电和违规使用电器。

第十条  发生火灾时,学院全体师生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一)发现火情和火灾时,发现人要第一时间向火警119、校园110和所在区域管理人员报警;发现人和管理人员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管理人员立即切断电源、启动消防设备实施扑救初期火灾并安排人员引导消防车辆和消防救援人员;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一条 检查制度。学院建立“日巡查、周检查、月联检”的三级消防检查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组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月联检”制度。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至少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院属各单位每周要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周检查”制度。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落实。

各单位各房间消防安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日巡查”制度。

第十二条 检查内容。及时发现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有能力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无能力整改的要做好隐患台账,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整改制度。各单位要及时整改和消除消防各房间安全隐患。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主管部门指出的火灾隐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二)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立案,及时整改,自行验收销案;

(三)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学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

(四)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学院、各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后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复查验收,确认消除后存档备查;

(五)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学院将督促该单位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对于涉及学院其他部门学院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院将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学院及各单位要严格遵照学校统一部署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一)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二)将国家、学校等的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火灾应急逃生及现场处置技能等列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三)充分利用网络、工作例会等途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引导性活动;

(四)依法组织学院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等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五)在特定时间对重点部位实行分区、分楼栋、分批次开展示范性、代表性的消防演练。

第六章 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奖励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在学院层面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和“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对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个人和单位在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惩罚制度。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出现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的个人和单位,在各类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学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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