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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植物科学学院仪器损坏与丢失的赔偿制度

日期:2020-05-11 点击数: 来源:

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和科学素质,提倡节约,避免浪费,提高实验仪器的使用效率,确保实验顺利开出,特制定仪器赔偿制度,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

一、给学生的玻璃仪器损坏或丢失,按原价的100%赔偿。

二、公用玻璃仪器或成套玻璃仪器损坏或丢失,按原价的100%赔偿。

三、其它小型低值仪器或配件(如xxxx等),由于学生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按原价的50%赔偿。

四、由于学生的操作不当造成大型仪器损坏,根据损坏和可修复程度,由学生赔偿仪器修理费,若修理费较高,根据实际情况交100元以上修理费。

五、教师应认真负责,实验后认真清点公用仪器。若公用仪器损坏或丢失后,教师未能及时发现,由实验指导教师按学生赔偿数的50%赔偿。

六、各实验室应建立仪器和工具使用的交接制度,以便分清责任。若公用仪器损坏或丢失,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员无交接记录,则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共同赔偿。

    七、实验室主任或实验组长要认真负责,随时抽查实验仪器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率,遇到问题及时解决。实验员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和实验组长汇报仪器的损坏与赔偿情况。确保仪器赔偿制度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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