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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吉林大学关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日期:2018-04-18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关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校研院字﹝20086

 

一、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和已经获得学位人员在学期间进行科学研究、成果发布、论文撰写等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制定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二、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调查处理,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以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调查处理过程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将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6221号)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将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参照《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6221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撤销其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相应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五、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已获学位人员的相关材料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其学位及是否取消相应资格。

六、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七、调查和处理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工作程序如下:

1. 学位办公室将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培养单位。

2. 相关培养单位须成立以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由3—5位相关学科领域内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也可以是校外专家,被调查者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调查小组成员),负责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可要求被调查者及其指导教师、相关人员等接受调查。调查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录音,并保留所有材料。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作出认定结论提交到所在培养单位。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作出认定结论前,有条件的,要尽量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3. 经认定,研究生确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培养单位须将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提交到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包括对其指导教师的处理意见。会议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4. 培养单位负责将调查报告、认定结论、调查材料及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上交学位办公室。

5. 学位办公室在对相关材料审定后,起草处理意见,并提交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学校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九、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以及已经获得学位人员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时间的,学校不再受理。

十、学院要做好相关人员的教育工作。对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的档案。对在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以及已经获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要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个人档案。对已获学位人员,如决定撤销学位及取消研究生毕业资格的,由各培养单位负责收回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十一、撤销学位的,由学位办公室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取消研究生毕业资格的,由研究生培养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学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决定将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十三、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须进行公开处理的情况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四、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本文件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0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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